海南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受害人最多获11项赔偿
导读:
据介绍,新规定适用于海南省2004年 5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医疗费的赔偿将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相关证据进行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它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海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25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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