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不“保险”
导读:
无证驾驶撞死人,投了交强险也没用。保险公司认为当事人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追偿12万的赔偿金。最终,只开了几天车的杨峰,不但进了班房,还赔了27万元。
2008年8月,杨峰无证驾驶,在某小区附近撞死了陆强、陈霞的儿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车主宋明。陆强、陈霞向庐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峰、宋明、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近35万元。案件审理时,杨峰、宋明与陆强、陈霞达成协议,分别赔了15万、5.5万。庐阳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医疗费1万、死亡赔偿金11万)。
2009年7月,某保险公司向陆强、陈霞支付了12万元,但由于认为杨峰、宋明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又向高新法院起诉。
高新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而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杨峰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宋明作为车主把车辆交给别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峰向某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宋明承担连带责任。杨峰、宋明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仅仅是垫付,而不是最终的赔偿,致害人才是责任承担主体,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追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都在追偿范围。高新法院判决没有不妥,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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