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法院交通事故侵权案移送
导读:
由于管辖范围的考虑,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向共和县人民法院移送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12月,才某、田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石某及某保险公司格尔木支公司赔偿损失合计560735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按照原告立案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石某住址,经多方查找,并未找到石某。后了解到石某的住址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格尔木市。同时,涉案的某保险公司西宁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亦不在格尔木市,而且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地,也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格尔木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格尔木市,故将该案移转至侵权行为地管辖法院共和县人民法院。至此,该起案件并没有简单地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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