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车险 防止车祸杀人
导读:
在关于药家鑫案的众多评论中,有一篇是设想“假如药家鑫案发生在美国”。作者徐贲指出,若在美国,药家鑫不属于“一级谋杀”,不一定会判死刑。对长期生活在西方的人,此言不足为怪,即使不明法律细节,也不太会感觉个人信念遭冒犯,乃至怒不可遏。
进一步想, 其实问题不全在判决轻重,而是这种案子根本不可能发生在美国,也不会发生在法国。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先进国家,尽管照样有江洋大盗或杀人魔王,但是出不了药家鑫这样交通肇事后挥刀杀人的“普通人”,因为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没有任何铤而走险,押上自己一生的必要。
药家鑫应受法律严惩,但对此事的反思,不妨往深走。药家鑫在叙述他攻击倒地的张妙时,反复说道,“他们说撞伤不如撞死,乡下人特别难缠……”他若在美国或法国开车,不可能有这样一个观念在那惊险时刻浮现脑海,因为没有人会告诉他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事情。他唯一的反应将是赶紧拨电话求救,这才是一个没有任何前科的大学生该有的常态。
日前,一名旅日留学生在上海浦东机场连刺接机的母亲数刀,唯一上前救助的是名外籍人士。这种临危救急的反应,在“老外”那里 ,是不必经过思考的反射性行为,中国人则得思虑再三,怕惹祸上身,也就顾不到人命为大了。怎么会如此?除了人和人之间的疏离和互不信任,也还是制度不周全的问题。在法国,在自身没有危险的情况下“见危不救”属刑事罪,不必是肇事者,最高可被判五年监禁、75000欧元罚款。
如果驾车将人撞伤,赔偿全部由保险公司处理和负担,药家鑫还会起杀念吗?
中国汽车保险业发展过程曲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50年便开办了汽车保险,但认为对肇事者做经济补偿会导致事故增加,而在五年后停办,直到1970年代中期才又从办理涉外业务的汽车保险开始。到1988年,汽车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但是对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额仅5万到10万元,碰到重大交通事故聊胜于无而已。而在欧美,此类赔偿动辄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美元”(法国“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无上限,物质损失最高457000欧元)。中国达不到高额赔偿,因为所缴纳的投保费相对于车祸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成比例地偏低,也就是车祸过多,缴纳的保费相对盈余不足。如何弥补巨大差额,应是政府立法方面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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