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病人驾车闯祸,二审纠正一审不当
导读:
儿子患癫痫驾车外出引发事故,吴某明知儿子病情不加阻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未获法院支持。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此案,二审改判驳回吴某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吴某购置了一辆家庭用车,并在2006年8月给车上了保险,保期一年。2007年5月,吴某的儿子小军驾驶他的车去单位上班,然而沿途中不幸先后撞击同方向的两辆轿车,车辆失控后,冲向中间绿化隔离带,与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何某相撞,何某当场死亡。之后,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在赔偿了何家57万余元后,吴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一个月后,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保险不受理索赔案件通知书,认为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不具备保险合同中“合格”驾驶员的要求,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于是,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24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仅依据小军持有驾驶证就认定他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忽略了小军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的事实。小军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却未及时服用治疗药物,独自驾车出行,以致病发造成事故,这种行为使得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范围超过了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件和一般过失所造成的风险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
经查,小军自称他在读幼儿园、小学时都发生过头晕疾病,发病时间约为4—5分钟,症状是自己一下子什么都不知道。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他也因感到头晕到医院就诊,但五一节前药已吃完,所以近几天没有吃药。事故发生当日他驾车去单位上班,脑子突然一片空白,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委托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小军是否存在疾病(如癫痫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经各项检测,小军疾病表现符合癫痫疾病特点。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患有癫痫疾病的个人依法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军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疾病且未及时服用药物的情况下仍然独自驾车出行,并因此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无须对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吴某应当知晓患有癫痫疾病的儿子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吴某仍然放任儿子小军驾驶保险车辆,并导致事故发生,吴某此举实质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吴某的索赔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有所不当,一中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吴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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