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汽车被拖走后 竟成城管座驾
导读:
违章汽车被拖走后 竟成城管座驾
两年前,汽车在路边失踪,车主报警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两年后,失踪汽车在街头现身,竟已成为当地城管执法人员的座驾。在经历了28个月的等待、承受了数万元损失后,车主才知道:原来当初自己的汽车并不是被盗了,而是因占道被城管拖走了。
这样戏剧性的怪事,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爱车失踪,警方以盗窃立案
2002年,郑州市民薛先生花6.68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2004年7月31日下午,薛先生开车到单位上班。车行至郑州市管城街,遇到前方堵车,急着上班的他就将车停在了路边的人行道上,步行到单位。下班后,薛先生去取车,汽车却不见了。他在现场没有看到任何提醒信息,就报了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民警在现场勘察后,对此以盗窃案立案侦查。保险公司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取证。
2005年1月中旬,失踪车辆仍未找到,保险公司赔付了4.36万元。
两年后,爱车成了城管座驾
2006年11月,也就是距离薛先生汽车失踪28个月后,一个同事偶然在郑州市体育馆附近发现了薛先生丢失的车,便立即通知了他。
薛先生赶到现场,果然发现了自己的车。车身颜色、牌照都没变,车内的座套、方向盘套和车锁却被更换了。驾车的司机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身穿城管执法的制服。该男子声称,他是管城区城管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这是城管扣的车,是领导让他开的。在其出示的行驶证上,写的还是薛先生的名字。
薛先生立即报警。后来,该车被民警暂扣。薛先生查看汽车的里程表发现,该车自失踪以后,已经被人开了两万多公里。
按照保险公司当初对薛先生的理赔协议,赔付之后,该车的所有权将属于保险公司。薛先生说:“保险公司当初赔付我的,并不包括我购车的税款以及保险等费用,所以我损失了两万多元。这都是因为城管在拖车之后没有通知我。”薛先生要求城管赔偿其损失,并公开道歉。
今年春节前,薛先生向办案民警询问汽车的情况,民警告诉他,城管称当年是依法拖车,不承认存在错误。直到3月1日,管城区城管执法局仍然未给薛先生一个合理的答复。
区城管:用车属临时调用
3月2日,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能玉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据他介绍,当初,该车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碍了市民通行,于是该局拖车中队前去处理。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在地面上用粉笔写下“该车已被拖走”字样并留下了电话,但此后一直未见车主来接受处理。2006年11月中旬,局里接到一个紧急任务,但由于局机动中队的车辆损坏,又没有其他车辆可调配,所以临时使用了薛先生的车,而且仅此一次。至于里程表为何多了两万多公里,内饰、车锁为何被更换,他说自己不清楚。
记者:“地上的粉笔字很容易会被抹掉,或被水冲掉。是否有其他告知车主的方式呢?”
能主任:“目前郑州市的城管基本上都是用粉笔字来告知的。”
记者:“通过车管所,可以很容易地查到车主的地址、姓名,甚至电话,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城管为什么没用这种方式通知车主呢?”
能主任:“除了在地面上写粉笔字告知,没有规定要求我们必须用其他方式通知车主。”
记者:“城管拖走的车辆有没有扣车期限?车辆被扣期间,城管能否使用?”
能主任:“扣车期限不清楚。扣的车应该不能用。”
对此,薛先生表示:“我的车被拖后现场根本没有任何告知,否则当时民警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现场勘察后,也不会认为车是被盗了。拖车不告知,两年时间都无通知,又把拖走的车撬开自己用,这样的执法怎能让人信服?”
律师:城管拖车仅“粉笔字告知”违法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城管拖车后仅“粉笔字告知”,处罚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郑州市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说,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告知车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车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于车主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样的行政处罚才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拖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市城管:管城区城管明显错误
3月6日,记者又采访了管城区城管执法局的业务指导部门郑州市城管执法局。
该局主管局长孟志超说,管城区城管拖走违章车辆,长时间没有通知车主,并且私自使用被拖车辆,很明显是错误的,此事暴露出城管执法工作的一些问题。
孟志超还表示,该局将通过这一事件加强对全市城管拖车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完善。
3月7日,薛先生告诉记者,3月6日下午,管城区城管已经向薛先生赔付了经济损失,并当面赔礼道歉。
有关责任人被处分
据郑州市城管执法局调查,薛先生的车被管城区城管执法局拖走后,一直在区城管停车场停放。2005年5月,停车场原临时工刘某私自将该车打开使用,后被区城管办公室收回封存。后来,由于近两年区城管领导多次变动,造成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2006年11月,区城管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副主任又将该车交给机动中队使用,然后被车主发现。
郑州市城管执法局表示,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停车场私自动用车辆的工作人员已经于2006年11月被清退,原分管拖车工作的副局长于2005年调离,现分管拖车中队的副局长胡广宇和原拖车中队负责人夏兆彬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现办公室主任能玉生、副主任杨朝辉私自安排使用被拖车辆,对此也有责任。经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胡广宇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夏兆彬、能玉生、杨朝辉警告处分。
(据《中国青年报》) 2007-03-30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个涉及千家万户的条例,经过三次审议,终获通过,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半数业主入住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