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04:08:35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发表于2009-12-2221:41:12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发表于 2009-12-22 21:41:12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标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