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导读:
(1993年5月17日公安部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农用运输车发展很快,为缓解城乡道路运输紧张状况,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用运输车也存在着产品质量低,安全性能差的问题。为了加强农用运输车的管理,我部交通管理局于198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87]公交第446号 ),针对当时情况,规定了四轮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办法。几年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办法。为此,本着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和保障道路畅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对农用运输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用运输车(包括四轮和三轮,下同)的检验、核发牌证和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等管
理工作,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统一进行管理。
二、对农用运输车统一实施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通管理部门对列人目录的生产企
业及其农用运输车产品,查验车辆合法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
核发牌证手续。
三、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是《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第12号令发布),凡不
符合安全基准的农用运输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
四、农用运输车可先行启用“92”式农用运输车牌证。新申领牌证的,可核发农用运输车牌
证;尚未制作农用运输车牌证的,仍可继续核发拖拉机牌证,并逐步将拖拉机牌证更换为
农用运输车牌证。
五、四轮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及准驾规定,按照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
行;三轮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考核(手把式三轮农用运输车场内驾驶,可参照摩托
车场内驾驶图考核)及准驾规定,按照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驾驶
证准驾车型代号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规定签注,即四轮农用运输车为“G”,
二轮农用运输车为“L”。
六、农用运输车不准拖带挂车,不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其他道路上行驶,其行驶路线和时
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
七、基于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以及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可否允许农
用运输车乘人,由各地自行掌握,凡允许乘人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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