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的通知
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超长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超长客运)安全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超长客运统一运输的主管部门,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超长客运统一运输的指导和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本办法的实施做好配合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超长客运的运输企业、客运售票站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超长客运由交通部门主管、行业监管、企业管理、协会自律。
第六条 超长客运按照统一客源组织,统一售票,统一票价,统一调度,统一营收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一运输由具有超长客运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按协会自律、企业自愿的原则实施管理。
运输组织遵循“市场规范、运行有序、方便旅客、有利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是运输组织旅客服务及车辆“五不出站”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超长客运售票实行中心、网站、代办点三级联网售票。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旅客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协调、主管部门确定各售票网站、代办点。
第十条 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超长客运售票网站、代办点应悬挂由市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牌。未经确定擅自设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 超长客运票价执行政府指导价。售票网站、代办点严格遵守价格管理规定,物价、交通部门加强对客运票价的监管。
第十二条 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站级的汽车客运站方可作为超长客运始发站。各始发站应严格执行“五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各道路运输企业应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加强对从业人员、车辆技术状况、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
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工商、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扰乱超长客运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超长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超长客运统一运输组织办法的实施和旅客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不出站”是指:
1?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客车线路标志牌,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出站。
2?报班客车的制动、灯光、转向、雨刮器、传动系统现场例检不合格的不出站。
3?驾驶员酒后或超长、夜班车驾驶员不足两人的不出站。
4?车辆超载或装有“三品”的不出站。
5?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时不出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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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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