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载运易抛洒货物车辆实行清洁运输的通告
导读:
为实施载运易抛洒货物车辆清洁运输,减少运输车辆对城市道路的污染,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载运易抛洒货物车辆清洁运输,是指载运散装、液体等易抛洒货物的车辆,采取覆盖、密闭、车身净化等措施,防止其行驶时沿途抛洒滴漏、污染道路。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载运易抛洒货物车辆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装运货物,实行清洁运输。
二、严禁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载运易抛洒货物的车辆及车身严重污染的车辆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严禁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载运易抛洒货物的车辆,以及夹带泥水、污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驶出货场或货源地。
三、市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及市文指办、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实施载运易抛洒货运车辆实行清洁运输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货主单位、车主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督促货运车辆严加覆盖、密闭、包扎和冲洗,保证货运车辆清洁运输。
四、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强货源地管理,加大路巡路查工作力度。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机动车违反装载要求,造成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载运易抛洒货物车辆沿途抛洒及运输车辆夹带泥水、污物行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车主及时清除污染物,并给予车主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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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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