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安交警系统效能工作暂行规定
导读: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机关效能,全面加强交警系统效能管理工作,提升公安交警队伍执法公信力,近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从九个方面着手,制定了公安交警系统效能工作暂行规定,全面助推发展提升年深入开展。
《规定》明确了效能工作管理原则和督办工作程序。各单位一把手是效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效能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总队、支队、大队确定具体负责效能工作的分管领导,明确专门效能督办工作人员,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确保效能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对各类效能投诉要按照程序及时查办、及时回复,确保按时、按质反馈。由省效能办发函的督办件,在总队层面流转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各支队、大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规定》要求支队、大队每月要召开一次效能问题分析会,对本月接到的效能督办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总队每月对省效能办督办函反映公安交警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并通报全省,同时,按照反映事件的性质,分别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明查暗访、现场督办和提出限期整改,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和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最优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公安交警队伍执法水平,提高执法公信力,努力打造忠诚为民、执法公正公安交警队伍。
《规定》还对加强宣传、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等工作进行了强调。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要积极向各级效能办投稿,及时反映公安交警重点工作和新推出来的便民利民措施,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宣传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对外树形象,对内聚力量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将本单位在效能建设方面的工作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成效及时上报。要每季度对各支队效能工作进行通报,对发生效能二次督办的支队提出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同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效能工作考核情况列入总队队伍建设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