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其它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15:58:34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2]3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研[1991]7号《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以研究,现批复如下: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2]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7号《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以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