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不受理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行政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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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2-28
18: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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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沪高法(2004)277号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性质,与先前执行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该法第七十三条明确,将公安机关所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为此,本院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之前,本市法院不受理起诉本市公安
沪高法(2004)277号
公安机关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性质,与先前执行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该法第七十三条明确,将公安机关所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为此,本院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之前,本市法院不受理起诉本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案件,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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