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 车主担责任
导读:
去年11月11日,原告尤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瓶三轮车与被告田某违规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尤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田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田某没有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田某作为车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未能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应由车主即被告田某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田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经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额为12000元,该损失数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故应由被告田某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钱新才 张月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有没有购买交强险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不存在着因果关系的,交警部门在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的时候,是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道路情况来进行认定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
日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伤者获赔7万余元。令人警醒的是,刚买的拖拉机还没来得及上牌照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
车辆未投交强险出车祸车主实际控制人均担责车辆未保交强险,汽车修理公司在为车主办理年审途中出车祸,伤者损失究竟应该由谁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