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差距大 法官调解满意归
导读: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4月,罗欣(驾驶员)驾驶着原告张兰所有的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该车载物飘散,罗欣死亡,刘彩(乘车人)负伤。事故致经当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孙茂军(对方驾驶员)与罗欣承担同等责任。事故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原告张兰一次性赔偿罗欣亲属及刘彩治疗费用、路损费用合计16万元。事故发生时该车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原告在处理事故中往返于五河至贵州以及误工、车损失等项费用达4万元之多。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理赔给原告已支付的和已花费的停车误工等损失合计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公路损坏赔偿应该由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商业险财产损失中,同等责任扣除10%的免赔率,原告的停运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的数额是多少,车损在调解书中已经赔付过了;施救费应该由对方承担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律师都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最大尺度的提出理赔的数额,原告表示让步之后也不能少于19万元,而被告则表示最多理赔15万元。双方的数额差距过大,主审法官本着“和平调解,减少诉累”的原则,引导双方在自身报价的基础上再作出进一步谦让。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以17.9万元的价格最终拍板。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4月,罗欣(驾驶员)驾驶着原告张兰所有的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赵某与袁某两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死亡、赵车严重损坏的后果。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赵某法定继承人起诉袁某及其车辆挂靠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车司机在某保险公司处办理了车辆保险,后因车辆发生车祸造成重大损失,出租车司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4月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