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赔付原则
导读:
在我们大多数人看来,在一场交通事故当中,如果没有责任的一方是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其实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并非就是完全免责。实际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是无责任方有时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就交通事故无责赔付原则、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用、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事项,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甚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 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只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适用。
第二,适用的范围也是“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非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有的损失范围都适用。
第三,只有机动车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机动车方限定减轻责任的条件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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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