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质证意见范本
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我们是需要写一些书的,例如交通责任书,还有意见书,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来说都是方便有力的,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到底怎么去处理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交通事故质证意见范本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原告W诉被告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洛阳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洛阳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W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年?月?日进行了鉴定,于??年?月?日作出洛X司鉴所[2012]X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W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望合议庭在证据采信时予以考虑、采纳:
1、该鉴定于??年?月?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申请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不移送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质证人亦提出“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的异议。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 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鉴定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故被鉴定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告无关。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因本次”,没有事实依据
“交通事故”,没有事实依据
“胫骨两断端间仅存”,没有事实依据
“少部分骨痂断裂”,没有事实依据。
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以及手术记录报告入院记录,均没有提到“少部 分骨痂”部位;此次鉴定又主要是依据上述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欠缺)发表意见,仅从鉴定人的“肉眼”如何能够“由表及里”的看出,“少 部分骨痂”是此次断裂,还是“此次交通”事故断裂。“入院记录”现病史中清晰载明:“拾年前患者系交通伤致胫腓骨骨折”,“手术记录”中未载“骨痂”一字眼,该鉴定凭什么认为“少部分骨痂”不是那次完全断裂,还仅存了少部分没有断裂?凭什么认为是“因本次”,是“交通事故”断裂?
综上所述,质证人已经提出申请,请求涉案医师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以释质证人之惑。
质证人X
代理人T
??年?月?日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在治疗终结或损失确定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在其施行之日,交通事故在受伤治疗终结后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的诉讼时效期间未满一年的,可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施行日前即2017年9月30日,交通事故在受伤治疗终结后或者损失确定之日起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年的,则只能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1)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
(2)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3)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
(4)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
(5)“私了”要慎重。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质证意见范本问题的详细解答,面对交通事故的意见书来说我们是肯定得注意它的责任和需要去书写的一些内容,所以说我们是得去详细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关注法律快车网站进行咨询。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