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鉴定意见中的死亡原因
导读:
如何理解鉴定意见中的死亡原因?雷洋死因鉴定意见公布后,正义网采访了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王居生法医。王居生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全程见证了雷洋死因的鉴定过程。
问:雷洋死因鉴定意见已公布。您能否向公众通俗解释一下?
答:“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通俗来说,就是呕吐物误吸入了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问:什么情况下会造成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
答:正常情况下,人的会厌反射很灵敏,异物进入呼吸道会出现剧烈的呛咳反应,因此呕吐物不易进入呼吸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因脑外伤或者醉酒等原因,导致会厌反射灵敏度降低,当发生呕吐时,呕吐物会因呛咳反应减弱或消失而使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
另外,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导致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也会造成误吸;老人和婴儿也可能因自身原因而出现误吸。至于导致雷洋误吸的原因,还需要结合整体鉴定意见和下一步侦查工作予以确认。
问:鉴定工作一开始,公众就期待尽快得知尸检结果。现在来看,雷洋尸检的鉴定时间超过了一些专家的预判。作为检察机关指派的见证人,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对于本案而言,社会关注度较高,鉴定机构进行了深入细致、客观全面的检查,仅解剖检验过程就持续了十多个小时。在组织病理学检验阶段制作了257张病理切片,这远远超出了通常尸体检验的工作量。另外,为保证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机构还多次聘请了国内著名法医学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委托协议,鉴定期限为45-60个工作日。现在看来,鉴定工作没有超过委托协议期限。
此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派法医全程见证了鉴定过程。
问: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针对鉴定意见也召开了专家审查论证会。为什么要召开这样一个会议?
答:是的。依据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问:有人质疑检察机关根据雷洋家属意愿委托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雷洋尸检任务的合法性,认为只有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参与了解剖见证显失公平。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本案在委托鉴定时处于案件初查阶段,涉案警务人员只具有初查对象的身份,还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介入的相关程序。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征求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都表示赞同,没有提出质疑和回避的请求。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公布在案、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也是检察机关在征求接受委托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对其委托工作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
(原标题:如何理解鉴定意见中的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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