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法院审鉴程序认定的事实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切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所谓“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就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且有关证据并经法庭审理质证确认无误的证据所证实。那么如何推翻法院审鉴程序认定的事实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法院开庭时承认了的证据,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可以否认之前的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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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