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导读:
在办理一些案件的时候,往往都会涉及到当事人受伤,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那么我们都知道办案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很多人就想知道伤情鉴定的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内,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伤情鉴定是否计入办案期限的相关内容。
伤情鉴定的时间是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第九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伤情鉴定结果要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出具的。
1、若伤者的情况不是很复杂,诊断证明很快可以出具,那么鉴定机构应该在受到委托起一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2、伤者伤情较为严重和复杂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伤情十分严重和复杂的出具鉴定文书时间要更长些。
伤情鉴定标准等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并且在我国并没有伤情鉴定统一的标准,不同的鉴定标准也不同。但是等级都是一级到十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伤情鉴定是否计入办案期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虽然说公安机关办案有期限要求,但是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鉴定的期间,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