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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8 05:1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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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问题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1、由公、检法机关提起的技术鉴定委托,可以不受必须先作首次鉴定再做再次鉴定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医学会受理司法机关的异地鉴定委托后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当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问题
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由公、检法机关提起的技术鉴定委托,可以不受必须先作首次鉴定再做再次鉴定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医学会受理司法机关的异地鉴定委托后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当事人在法院的协调下解决。
2、被鉴定患者的姓名与病历资料中患者的姓名不一致时,医学会可以不予受理,要求交由委托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法院或者委托人作出患者身份为同一人的确认后再予受理。
3、对于患者身体状况不稳定,器官功能在恢复中的病例,或鉴定后仍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病例,医学会在受理时应向委托人及当事人告知:鉴定将根据患者在鉴定会时的病情及身体状况来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否则不予受理。对治疗尚未终结的案例,从受理到鉴定的时间为三个月。
4、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委托申请后进行审查,在30日内对是否受理予以书面通知。中华医学会受理前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5、法院委托医疗事故的鉴定,其材料的真伪由法院进行确认;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材料的真伪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要对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资格、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准入等进行审核,并附书面说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材料的真伪由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进行确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发生医疗纠纷后,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条例》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时,要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委托书、封存的病历资料(审核后再由卫生行政部门封存)和其它相关材料、双方对鉴定材料无异议的书面确认材料、医务人员的资格确认材料等一起交到组织鉴定的医学会。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尸检问题
1、《条例》第十八条指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2、尸检应当由死者近亲属或医疗机构申请,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实物的封存和启封
《条例》第十七条指出,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所以,出现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便于沟通和请示、汇报,便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和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关于补记病历的规定
1、《条例》第八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五、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应对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改革与医疗体制的不断深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点。
(一) 原因
1、手术科室医疗纠纷多已是个不争的事实,其原因除了医疗本身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手术科室医疗风险增高外,还与各级医疗机构的业务和服务水平的差别、病人和家属对医学这一门高层次科学知识的匮乏有关。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发现医疗机构也隐存着医院管理和医疗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医疗常规。是引发手术科室医疗纠纷最为常见的原因,院内规章制度不健全、会诊及转诊制度不明确、术前讨论预案不充分或无、基础设施不足或未处于工作状态等,一旦发生意外往往救治不力。意识决定行为,在这样的管理水平下的医疗机构多数是把追求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因此,在区县医疗机构常发生过度放宽手术适应症、在缺乏专科处理能力且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行扩大诊疗范围、过高估计自身的业务能力、错误地选择手术方式或手术材料,给病人造成再次或多次手术等,这些都使得医疗纠纷在所难免。与此有关的还有关照熟人就诊,违规简化诊疗程序,导致漏诊、误诊、误治并造成严重后果,这种纠纷大多违规事实清楚,对医方极不利。
2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长期以来,临床医务人员特别是手术科室人员,重技术操作,轻病历书写。但是医疗纠纷一旦进入鉴定程序,病历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陡增。在鉴定中我们发现输官司的医方多数都存在病历质量的问题,有的是涂改或病程记载不全或护理观察记录不全,有的是术前、术中、术后记录不全或出院病历与门诊病历大庭相径,有的小卫生院或诊所甚至没有门诊病历。而病历在鉴定中是作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来看待的。
3 医患沟通不够。 医务人员所做的每一项医疗措施,患者及家属都有知情权和决定权,但在实践中我们的医务人员往往忽略,有的是手术风险不告知或告知不全,有的在术中根据需要更换手术方式或材料却不及时与患方沟通,还有的就是缺乏沟通能力,交流简单粗暴冷漠,使沟通流于形式,手术、治疗顺利就好,一旦未达到患方的期望值就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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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 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 1、事故鉴定如何申请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2、鉴定材料包括哪些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3、六种情况属于例外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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