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时间】交通伤残鉴定的时间是怎样的
导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评定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所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这属于一个医学术语。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完全康复,因为有些病需要后续的康复训练才能逐渐恢复,治疗是否终结可由专业医院出具意见。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在潍坊各地法院的技术室也是根据不同的伤情,会确定出院后几个月后可以做进行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一般受害人都要申请进行伤残鉴定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并不是随时都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而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伤残鉴定,只在这样,伤残鉴定的结果才会客观公正。如果提前进行伤残鉴定,可能使伤残鉴定的结果偏重,对于肇事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延后进行鉴定,有可能使鉴定的结果偏轻,同时拖延了受害人的赔偿时间,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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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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