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我国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标准的现状
导读:
【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我国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标准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标准的规定处于一个极不统一、极其混乱的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一个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全国统一标准;二是国家标准与部门标准、地方标准同时并存,国家标准如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并于2006年修订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部门和地方标准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给付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机关联合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等。三是各标准之间对同一客观伤残事实的定残标准不一致。其中,不但国家标准与部门标准、地方标准之间互不一致,甚至两个“国家标准”之间也互相矛盾或有差别,如对十级伤残的标准规定,《工伤标准》j)14)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者一律为十级伤残。而《道路标准》则在4.10.10h规定“四肢长骨-骺板以上线性骨折”才能评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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