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一并处理未登记的养子女问题?
导读:
[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1999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张某收养了一位女孩小华,现年5岁,但因双方不符合收养条件,故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
[评析]
法院在处理该起离婚案件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张某“收养”小华未办理收养登记,该收养不合法,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不予理涉。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华与王某、张某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对小华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并解决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未办理收养登记而抱养小孩的情况比比皆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对于离婚案件中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问题,应从社会本位出发,按收养关系对待一并予以解决。
一并解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其成长、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在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养子女”贸然推向社会,这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对社会也无疑增加了一笔沉重的负担。
笔者同时认为,在夫妻离婚时,法院对未办理登记的“养子女”问题的一并处理,并不意味着承认该“收养”合法性,而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作出的。在夫妻离婚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还应当敦促当事人及时办理收养登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收养申请书;(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须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