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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晓律师促使当事人和解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7 01:0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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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律师接受周某某委托,促使方某与其和解离婚2012年3月21日,方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起诉周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接受周某某委托,促使方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2年3月21日,方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起诉周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决诉讼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2012年5月16日,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代理本案。

  2012年6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出庭,并当场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2年6月2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于小晓小姐出庭。

  2012年7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律师于小晓小姐陪同周某某与方某达成调解协议。

  2012年8月3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作出(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方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武汉市江汉区三眼桥北路海虹景××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周某某;武汉市江岸区育才一村××号×层×号房屋承租权归原告方某,被告周某某于本调解书下达之日起90日内协助原告方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手续,并承担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三、被告周某某于本调解书下达之日给付原告方某经济补偿款30万元……审判员李映红 书记员曹馨……

  2012年9月3日,律师于小晓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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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小晓律师曾担任某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法务,多次参与重要项目谈判,参加诉讼及非讼案件处理,规避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本人热衷法律研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做一事成一事”的做人理念鞭策着我时刻保持严谨细实的态度,以十分的工作投入换取目标的成就。

  于小晓律师专长领域为劳动工伤, 合同法, 债权债务, 离婚, 继承。执业理念为忠诚于法律,忠实于客户,敬业力勤,秉持公义。她儿时起,我便开始对神圣的法律树立一种由衷的崇敬,志愿成为中国有所为的律师。经过专业法学院校学习以及司法考试的考验,我成为了真正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誓以己微薄之力排他人于忧患之外。

  于小晓律师电话:1592754612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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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并不以次数为限,也未规定最多几次可以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如法国、比利时、前苏联等一些国家在离婚诉讼程序一章里,专门增设了调解的条款。德国、法国等也有鼓励调解的规定。英国、加拿大、美国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庭要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包括调解的可能性的原则精神,并可应当事人请求任命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日本对家庭案件采取先后调停(调解)主义。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在起诉要求判决离婚之前,必须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调停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离婚成立,出调解书,称为“调停离婚”。调解更是中国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国的离婚调解分为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诉讼外调解和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夫妻离婚,按中国人传统习俗,双方能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直接协商离婚,如果双方达不能一致意见的,需要起诉到法院离婚。那么,离婚起诉前是否需要调解?起诉前调解有什么好处吗?请看以下几点:离婚起诉前调解的好处:(一)可以节约时间和经历;(二)可以节约经济成本;(三)可以使夫妻离婚后保持相对较好的离婚关系;通过以上的概述,可以看出,即使夫妻协议离婚不成,建议离婚起诉前还是需要进行调解的,这样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俗话说的好“一日夫妻百日恩”,总比对峙公堂要好。
  • 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是可以协商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离婚协议书,打印或手写都可以,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有些地方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双方最好能同当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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