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
导读:
在现在生活中,有着越来越多人选择不生孩子或者因为自己的原因而不能生育,但是又很喜欢孩子,这个时候就有很多人会选择收养孩子来进行抚养。那么大家知道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在该《意见》第4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1、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3、《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的相关内容。我们在收养以后是需要进行登记的,那么如果要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话,也是要携带相关材料去进行解除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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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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