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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台结婚当事人台湾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0 20:3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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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明;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3、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4、婚前健康检查证

  1、《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明;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其他证明:

  1)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前在港、澳地区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当提交香港地区婚姻注册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 台湾地区公民在来大陆前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后来大陆,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4)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提交在原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5) 台湾地区公民离过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件

  6) 台湾地区公民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结婚当事人在上述证明齐备后,持结婚申请书及个人二寸免冠照二张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发给结婚证。

  13、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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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中,委托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 一般是先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然后持离婚协议等到民政办理离婚登记,然后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当然,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签订协议后先办理过户再去登记离婚,这不受限制。财产分割协议不是进行离婚登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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