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子女无人养老 对簿公堂力挽亲情
导读:
中国有句古语,养儿为防老。当亲情需要用法律来维系,道与法、情与理之间,如何去权衡人们的道德底线。近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六被告应当对原告樊某履行赡养义务;自判决之日起六被告对原告樊某各赡养60日,以后依次轮流;原告樊某的医疗费用,由六被告平均负担;原告樊某的丧葬事宜,由被告樊四负责办理,费用由被告樊四负担。
樊某生于1932年,现年78岁,有六个子女即两个儿子四个女儿,本案六被告均系原告樊某的子女,现樊某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虽经手术治疗,仍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六个女子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
被告樊某的大儿子辩称,不同意轮流赡养原告,因为樊四(原告的四子)接替原告的班有工作,樊四应该对原告承担全部赡养责任,而且曾经赡养母亲,现在也没有经济能力赡养原告。
被告樊某的五女儿、六女儿辩称,不同意轮流赡养原告,原告应该由其两个儿子(大儿子和四儿子)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医疗费、生活费、丧葬费也应由原告的两个儿子承担主要责任。
另查明,原告原系县搬运队职工,原告退休后由被告樊四(原告的四子)接替其工作,在搬运队上班,现原告每月享受国家低保补助540元,另有每月300元债权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均系原告的子女,赡养原告是六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请求六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六被告轮流照顾原告生活并承担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目前的经济收入、身体条件及六被告各自的实际情况,六被告应分别对原告轮流赡养60日,并承担赡养原告期间原告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原告要求六被告平均承担其医疗费用,理由正当。原告要求其丧葬费用由樊四负担,樊四同意,法院予以认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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