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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人大代表提出:离婚时向赌博败家老公索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4 02: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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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余颖、周敏、蒋铮、张演钦、李宜航报道:“老公赌博成瘾,把家都败了,离婚时我有权提出赔偿吗?”全国人大代表、汕尾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蒋海鹰今天在一份《关于完善婚姻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余颖、周敏、蒋铮、张演钦、李宜航报道:“老公赌博成瘾,把家都败了,离婚时我有权提出赔偿吗?”全国人大代表、汕尾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蒋海鹰今天在一份《关于完善婚姻法中赔偿条款的议案》中,提出扩大赔偿范围,保护更多受损害方。

    老公吸毒离了婚 受害一方手空空

    蒋海鹰代表先讲了这么一个例子:

    “去年我家请过一个保姆,她老公沉迷于六合彩,欠了一大笔赌债,完全靠她打工养家,有时连给孩子的生活费,都会被她老公拿去赌光。她整天以泪洗面,想离婚又不敢离婚,害怕离婚后两手空空,不离至少还有个房子住……”

    蒋海鹰说,后来她发现,类似问题挺多。有一个女子做生意的老公吸毒,她很害怕,什么也不要就离婚,本来她老公还是有祖业房产的。“如果我们的法律上有支持,她的底气会硬很多”。

    据了解,新婚姻法第七章第46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仅规定这四种情形的受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使现实中许多婚姻侵权得不到处理。”蒋海鹰感慨道:“实际上,像赌博、吸毒等行为也对受害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可以说,这种伤害,比一般同居还要严重得多,它还可能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蒋海鹰代表认为,目前离婚赔偿范围明显过窄,许多婚姻赔偿仍然被遮挡在法律保护之外。为此,她建议,补充、修改《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也即在该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五)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有病隐瞒结了婚 受害一方无赔偿

    蒋海鹰还指出另一点,新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是针对有效婚姻的,而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过错方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说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范围颇为窄小。”她又举了另外一个例子:有一名男子有非常严重的肝病,但对女方及家人一直故意隐瞒,由于在农村也没做婚检,胡里胡涂就结婚了,女方婚后发现了这一事实,提出离婚。“其实女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男方提出赔偿。”

    蒋海鹰代表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因婚姻一方当事人隐瞒其疾病而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以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在这些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遭受了重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如果我们不对这些情形中有过错当事人给予一定的惩罚和制裁,怎么有效保护那些无过错当事人呢?”

    因此,蒋海鹰建议,补充新婚姻法第46条的损害赔偿规定,即将“因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遭受损失的,无过错当事人可要求进行赔偿;由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引起的损害赔偿,应参照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处理”,作为《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的规定。2005年03月07日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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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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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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