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导读:
案例:
一男子有了外遇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并首先提起离婚,其前妻向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2007年,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07年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沈某在答辩中同意离婚,但认为离婚的过错在原告,根据规定原告应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沈某于2001年7月份登记结婚,2003年1月份生一男孩,常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自2006年9月开始,杨某与一湖北女子开始同居,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被告沈某于2007年2月份开始出现夜寐不安、心烦、记忆力差等症状,多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原、被告之子常年随祖父母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利,因此以其随原告生活为宜。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玻璃并作出判决,同时判决原告杨某赔偿被告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损失1500元。
审理:
本案是依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配偶权的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