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翁离婚七旬老伴不同意 和好无望终判离
导读:
来源:水母网】
八旬老翁离婚,七旬老伴不同意
给了和好机会,半年后再次提出
这次,法院判离了
记者 于君 通讯员 王波
水母网7月7日讯 半年前,一对老夫妻在法庭上,一个要求离婚,一个不同意,当时,法院给予了和好机会,判决不准离婚。 可是,半年后,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这次,法院判离了。
牟平区的王先生,83岁。18年前,离异的他经人介绍,与该区离异、58岁的张姓妇女结婚。近年来,尽管两人年岁已高,但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吵嘴打仗,影响了夫妻感情。从去年6月份,两人就开始分居生活。当月中旬,王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而老伴的主张与他完全相佐,说“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虽有时为家务琐事争吵打仗,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去年8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半年后的今年4月,王先生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称“两人感情并没有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法院尽快解决他们之间的婚姻问题;老伴仍然坚持不同意,并说尽管两人分居,但她经常去看望丈夫。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而且一直分居至今。原告(王先生)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日前,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观点:
董文鹏律师认为:我国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或不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王先生在第一次离婚时,法院查明二人虽均系再婚,又切实为家务发生了争吵,但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上有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在半年内不能再提出离婚,目的是在这个合理的缓和期限内,给不同意离婚一方一个挽回另一方感情的机会。可是,在本案中,半年期过后,王先生再次提出离婚,则表明二人和好无望,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然破裂,准予离婚则在情理之中。责任编辑:亦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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