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纠纷的可沂性问题
导读:
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纠纷的可沂性问题
夫妻一方不能就对方违反了忠实义务而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根
据《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主要是:(1)尽管夫妻忠实义务是
一种法定的义务,但并不是具体的民事行为,因而单独提起诉讼就不符
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2)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密切相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以身份
关系为基础的,只有在导致离婚的情形中,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离婚损害
赔偿。
因此,只有双方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以具有离婚损害赔
偿性质的忠诚协议代替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忠实义务才具有可诉
性。
“夫妻不忠请求损害赔偿案”是涉及以具有离婚损害赔偿性质的忠
诚协议代替法律规定的赔偿情形,以及合同的约定内容与法律规定、社
会风尚是否相容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
责任。若双方当事人以协议形式约定了夫妻双方的义务,只要该协议不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属于强制
性规定,但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承担法律上的责
任,其表现形式是重婚,或与第三者同居。这两种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
破裂的依据,也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根据。日常生活中认为的婚外
情,第三者插足,也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形式,但由于其尚未达到一
定严重程度,法律不能强行干涉人们的感情生活,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
可归责性。
在“夫妻不忠请求损害赔偿案”中,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
情,尚未达到重婚和非法同居的程度,违反了道德意义上的忠实义务,
法律本来不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也不需要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由于夫妻双方婚前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
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
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殁精神损失
费30万元。”该协议与违反婚姻自由案中的协议不同在于,协议内容并
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婚姻法的基本原
则。而主要问题是婚姻法对违反道德意义上的忠实义务,即没有达到重
婚和同居的情形的行为并没有设定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
的情况下约定一旦违背忠实义务就赔偿对方损失30万的协议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
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规则,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情形,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双
方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违公平,法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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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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