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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7 15:44: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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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与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有关的案件【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7月,李某

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与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有关的案件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7月,李某某、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于1990年11月生一男孩,取名李×。婚后李某某、周某某感情一度尚可,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1994年李某某被分配在河南某大学工作,双方开始两地生活。1997年10月男孩李×随李某某到郑州上学后,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2001年6月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查周某某,周某某表示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01年7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李某某的离婚请求。2002年3月1日李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调查,周某某单位工作人员也均反映周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对立情绪大。双方共同财产有:周某某单位家属院家属楼房一套及房内财产,李某某表示全部放弃,归周某某所有。原审中,原审法院征求男孩李×的意见,其愿意随李某某生活。另李某某表示如法院判令由其抚养孩子,其不让周某某承担抚养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周某某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前几年能够和睦相处,感情尚可,且生有子女,近年来,虽在家庭琐事上未能妥善处理好而发生矛盾,致使李某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离婚请求.但目前周某某和好态度诚恳,对李某某要求离婚对立情绪大,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缓和周某某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同时也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暂不宜判决双方离婚。据此,该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李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李某某、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认识时间较短就结了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7年男孩李×到郑州上学后,周某某未尽到贤妻良母之责,而是无端猜疑李某某,致使双方矛盾加深,关系恶化,双方于1997年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2.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后,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法定的离婚条件,而原审法院却在查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5年之久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周某某答辩称:本人和李某某虽系他人介绍认识,但二人系同校同学,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好,婚后李某某外出上学,本人挑起家庭重担,一人带着孩子,保证了李某某在外安心学习,无后顾之忧,目前双方虽有一些磨擦,但都是生活小事,双方完全可以自己解决,没有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双方根本没有分居满2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审判】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周某某虽系他人介绍相识,相识时间较短就结婚,但婚后二人一度感情很好,特别是李某某在外地上学期间,当时孩子小,家务重担都由周某某担起,为李某某顺利地完成学业、无后顾之忧做出了努力,但近几年,由于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双方应心平气和地沟通和交谈,且鸡毛蒜皮的小事不是不可化解,还没有达到感情确已破裂到不可弥合的程度,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周某某一再表示对李某某诚恳相爱,一再要求把握住此次机会,为挽救其婚姻作努力,说明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都要珍惜这次机会,各自多作自我批评,不要再相互指责,要珍惜自己婚姻,呵护自己的婚姻,为营造美满的婚姻,双方都需要努力,鉴于目前双方的状况,暂且不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李某某、周某某二人系同校同学,经人介绍后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结婚登记,应当说婚前有一定的了解,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几年能够和睦相处,感情尚可,且生有子女,尤其是李某某外出上学期间,周某某挑起家庭重担,一人带着孩子,保证了李某某在外安心学习,无后顾之忧,应当说双方婚后感情不错;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近年来,双方在家庭琐事上有一些磨擦,但都是因为生活小事,双方应心平气和地沟通和交谈,完全可以化解矛盾,还没有达到感情确已破裂到不可弥合的程度,李某某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又以周某某未尽到贤妻良母之责,无端猜疑李某某,致使双方矛盾加深,关系恶化,双方分居5年,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上诉要求离婚,其上诉理由不是很充分;李某某提起离婚后,周某某和好态度诚恳,对李某某要求离婚对立情绪大,坚决不同意离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周某某又一再表示对李某某诚恳相爱,一再要求把握住此次机会,为挽救其婚姻作努力,说明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二审法院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缓和周某某的对立情绪,同时也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认为暂不判决双方离婚为宜,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正确的。

  李某某在上诉中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后,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法定的离婚条件,而原审法院却在查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五年之久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暂且不说被上诉人周某某对双方分居满2年的事实加以否认,即使双方分居确实已满2年,上诉人的这一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确实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后,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从立法精神上来说,却并不是说只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即一律判决离婚。因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所列举的几种情形只是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和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的具体说明。一般情况下,有上述情形的,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某些情况下,却未必导致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判决准与不准予离婚的条件一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能是只要出现了《婚姻法》所列举的几种情形之一的就一律判决离婚。反之,《婚姻法》列举的几种情形也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无论是否存在所列举的情形,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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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双方是否能够离婚,与双方是否有债务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双方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同时,如果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后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半。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一)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无权提出,即使是一方有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但夫妻双方没有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也不得提出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二)婚姻当事人一方有特定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夫妻离婚是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的。有过错一方的上述行为与离婚存在因果关系,致使无过错方在物质和精神上受到伤害,造成财产上的减少或精神上受到伤害。(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因情况不同而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此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应当全部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几方面: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有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痛苦的大小;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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