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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离婚时应当怎么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5 00:5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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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应当怎么分割-法律快车律师按: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争议各方能否认定为同住人为关键要点。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不能视为同住人分割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离婚时应当怎么分割-法律快车

律师按: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争议各方能否认定为同住人为关键要点。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不能视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对父母居住的公有住房所享有的居住使用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取得、派生的。故在居住使用的公有房屋被动迁后,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所得的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仅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而无权主张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案例分析】

范先生和父母居住上海市南市区的一套公房内。2003年12月范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婚后李女士从静安区娘家所买的商品房内搬到范家和范先生的父母同住。2004年5月,该居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根据拆迁政策,范家共得到拆迁补偿款60万元。2004年7月,范李俩人离婚,李女士提出分得拆迁费15万元。但范先生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李女士是否有权分割该拆迁补偿款?

【法律快车解答】
范家被拆迁的房屋为公房。而有权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的是房屋的同住人。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所谓其他住房是指取得的福利性质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所谓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同时,该《解答》中还规定,“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据此,李女士原居住的娘家的房子是商品房,故其虽然在被拆迁房里未住满一年,但仍属于同住人,应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元的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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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婚后取得住房,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房产证登记人不管是夫妻俩谁名字,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离婚时需要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自行协议分割该住房产权。达不成分割协议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拆迁后夫妻财产分割分割依据如下: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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