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导读:
办理机构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善意提示:
一、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提供拍摄证件照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
三、上海居民请带社保卡,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免费提供更改婚姻信息服务。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
网 址:www.shmzj.gov.cn
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申办手续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申办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
电 话:63210448、63232222-1891
电子邮箱:jdts@shm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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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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