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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心理准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5 20:4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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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今社会有不少的闪婚人士,当然也有闪离一族,更多的夫妻生活多年,双方已经厌倦了对方而终日吵得你死我活,但真正提打起离婚官司的却不多。其中除了子女的因素外还受其它社会因素的影响,以40
当今社会有不少的闪婚人士,当然也有闪离一族,更多的夫妻生活多年,双方已经厌倦了对方而终日吵得你死我活,但真正提打起离婚官司的却不多。其中除了子女的因素外还受其它社会因素的影响,以40多岁的离婚者为例,男性多考虑自己的政治前途,即使离婚也不愿让人知道;对于女性而言更担心找不到合适的另一半。

一旦双方离婚对于男人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找不到人为他们洗衣做饭,而女性也缺少了一个厚实的肩膀,少了些许支持和照顾。

人们都说“少年夫妻老来伴”,所以很多中年以上的人一般都不会轻易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尤其如此。社会对于男性和女性确实有不公平的待遇,年过40的男性可以找20多岁的女性,而年过40的女性再婚的选择面要小很多。这些因素都成为人们离婚的“绊脚石”。

其次,离婚了,就意味着要面对一定的舆论压力,同时,生活中的很多关系也面临解体,比如夫妻原来共有的朋友现在都会划分立场,只跟一方来往。离婚后本是最需要别人关心的,可此刻的关心却可能前所未有得少。这些都会给打算离婚的人带来顾虑。

再次,“一日夫妻百日恩”,这是很多打算离婚的人突然觉察到的。毕竟,在一起从恋爱到组建家庭,中间无数同舟共济的日子里,相濡以沫的感情绝非说忘就忘的。

离还是不离?婚姻这个复杂的课题,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婚姻危机其实有两层含义:既是“危险”也是“机会”。它让很多也许从来没有认真思考过婚姻的人开始去思考:我在婚姻中到底想要什么?

离婚,可能是人类最痛苦的经历。离婚者所感受的孤单、无助、希望的幻灭、对自尊心的打击、对命运的无奈和悲愤、对前途的恐惧与彷徨,不是局外人能完全体会了解的。他们多半会经历震惊与否认,迷惘与困惑,孤寂与凄凉,抑郁与哀伤,愤怒与怨恨这几个主要的心理状态。

著名的美籍华人心理学家黄维仁在著作《窗外依旧有蓝天——婚姻伤害治疗》中,对离婚后的心理疗法做了详细的阐述。

离婚初期,尤其是被迫分手的一方,会呈现出震惊、否认的心理状态,这时,需要避免长期沉溺在幻想和自责中。此时,不要在人前强颜欢笑,表现出理智、能够控制自己情绪的样子,实际上,这些是在努力用意志来压抑与否认情绪,无法让它得到真正的释放。离婚初期表现得“超级适应”的人,一段时间后反而容易出现问题。

第二阶段就是迷惘与困惑期了。这时,离婚者最需要真挚的亲情和友情的陪伴。通过这些支持,他们会理清自己的思绪,知道如何处理眼前的种种事情,并且看到,虽然自己的婚姻失败了,但依然被许多人关心,是一个有价值的人。

在第三阶段,即孤寂和凄凉阶段,这时,培养一些有益身心的兴趣,如运动、音乐、烹饪等,会发挥创造力,使自己的生活充满活力和乐趣。

第四个阶段,也就是抑郁与哀伤阶段,是离婚者情绪最低潮的时期。这时,他们要保持和人接触,不要因为痛苦,就把自己封闭起来。但是,也不要终日躲在人群里,需要给自己一些独处的时间,让自己有沉思默想、面对问题的机会。此外,注重锻炼身体、注重饮食起居,照顾好自己。生活规律了,内心也就会坚强起来。而且,此阶段也要学会与自己的不合理信念做斗争,不要有一些以偏概全、非白即黑、自我贬抑的不合理想法。

第五个阶段是愤怒与怨恨期,离婚者会对自己或别人不宽容,这种不宽容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影响到以后的心态。不宽容自己的人会厌恶自己,不宽容别人的人则看不到自己的错误。

离婚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但是,也有很多人因为离婚而更好地认识了自己,活得更加坚强。所以,坦然地去面对和了解这些情绪,并且以积极、成熟的心态去解决它们,这样才能更快地走出离婚的阴影,活出更精彩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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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首先就抚养权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起诉的,两岁以下婴幼儿的,一般归女方抚养,除非女方确实无抚养能力,或者确实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譬如吸毒、服刑等等。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做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据究竟由谁来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作出判决。如你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举证证明有更多的时间照料孩子,孩子跟随你生活对于孩子本身成长比较有利来进行争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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