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彩礼五十万 婚约不成起纠纷
导读:
2006年2月份,经人介绍,原告李某(男)与被告胡某(女)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经媒人之手给付被告方见面礼4000元。商定婚期时,原告经中间人给被告送大礼11000元,并送去大阳两轮摩托车1辆、大阳三轮摩托车1辆、26寸液晶电视机1部。后被告以原告家没有给李某建房为由,要求彩礼50万元,经中间人协商,减少至16万元,原告方给付被告方10万元存折1个,但没有告知女方密码,其余6万元也没有给付,两家因此产生纠纷,被告将10万元存折返还给了原告,原告为索要其他彩礼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退婚时应予返还,被告胡某及其家人基于婚约的关系,接受原告李某家彩礼现金15000元及大阳摩托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26寸液晶电视机一部,事实清楚,被告辩称没有接到过彩礼款项,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被告称接收的大阳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液晶电视机均系女方自己出钱购置,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