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分得遗产伪造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导读:
龚律师:
老冯有一子一女。不久前,老冯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生前没留遗嘱。其儿子知道父亲除有一套住房外还有6万元存款,为达到多占遗产的目的,便模仿父亲的笔迹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大致内容是“本人死后,一套三居室房屋由儿子继承,银行的6万元存款由儿子和女儿按2:1的比例继承”,并加盖了老冯的私章。
此后,哥哥对妹妹说父亲生前留有遗嘱,遗产应按遗嘱分割。妹妹看过遗嘱内容后认为父亲一直很疼爱她,不相信父亲会留下这样的遗嘱,遂怀疑其中有诈,要求做笔迹鉴定。哥哥只好向妹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而妹妹认为哥哥伪造遗嘱,无权再继承父亲的遗产。请问,冯某的儿子伪造遗嘱是否就丧失了继承权?
读者 石宜军
石宜军读者: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从你所述情况看,老冯的女儿应该不属于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她揭穿哥哥的骗局,其哥哥伪造遗嘱的目的并没有达到,没有给她造成生活困难的严重后果,所以老冯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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