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达35.7% 女性受害者占9成
导读:
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 最高法推出指南,指导涉家暴案审理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
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丈夫华阳(化名),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原告妻子张丽芳(化名),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张丽芳人身安全。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不到两月,中国法院连发“人身保护令”,挥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国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这一变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今年5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分手暴力”很典型 九成受害人为女性
“一个是提出离婚后,遭到殴打和暴力威胁;一个是因不能承受长期家暴,坚决提出离婚,遭到变本加厉的暴力,这是两起典型的‘分手暴力’。”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如是评说两起“人身保护令”案。
“想分手,打死你。”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研究室舒秋膂介绍, 张丽芳以其丈夫华阳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岳麓区法院起诉离婚。几天后的9月8日晚,张丽芳在其娘家附近散步时,被埋伏于此处的华阳拳打脚踢,致遍体鳞伤,张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后其夫才离开,临走前还扬言要将其打死后同归于尽。被打后的张丽芳胆战心惊,随时都怕其夫对自己发动突然袭击。
今年7月22日,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受理了陈某诉丈夫许某离婚纠纷案。原告陈某诉称,许某因陈某婚后未孕等原因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离婚。后双方在亲朋劝解下复婚,并育有一女。陈某产后半年,许某就对其大打出手,并从偶尔的小打小骂发展到经常“拳脚相加”。“从受害方陈某两臂的青紫可以看出,陈某遭受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崇安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对于这两起案件的原告来说,无疑是幸运的。这也让数目众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调查,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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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案审理面临困惑 收集证据是最大难点
家暴触目惊心,危害不言而喻。然而在处理家暴案时,不得不面对观念、法律解读、法律操作、取证等等困惑。
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全国各省市也围绕家庭暴力出台了69个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条款都是原则性的。
人们习惯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加害人或被迫以暴制暴的原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刑事责任。现实中,警察普遍也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感觉费力不讨好。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家庭暴力也是一个控制的难点,法院受其职能的限制,只要暴力不是发生在诉讼场合,通常也无可奈何。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采用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受害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再多,只要没有加害人自认的关键证据,法官即使内心确信存在家庭暴力,依据普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仍然难以认定。
收集证据,是个最大的难点。据一项统计表明,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约在40%—60%之间,其中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提供包括伤照、病历、报警记录、子女证言等间接证据。加之受“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相关证人也鲜有能站出来作证的。因此,法院目前能认定家暴的,基本上是根据加害人的自认,认定率不到10%。
由于法律手段不能对家庭暴力形成有效的干预,客观上使家庭暴力获得了经验上的正当性,而且往往造成受害者越有法律救济上的诉求,其处境就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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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成尚方宝剑 数十个法院引为参考
针对现有法律对反家庭暴力方面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据了解,除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介绍,《审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观念,将家暴置于社会文化范畴,因此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审理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苏、湖南出现的“人身保护令”,正是参照《审理指南》的规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给予违反裁定的行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审理指南》还有两大亮点:一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成员”。二是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审理指南》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审理指南》的发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积极反响。目前,已有几十个基层、中级、高级法院表示,将把该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并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内容,作为重要论据。(黄庆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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