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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严查非法代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15:1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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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根据国家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辽宁省多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将重拳打击代孕,严厉查处中介以及医疗机构和人员。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专项行动的目标本次...

  日前,根据国家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辽宁省多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将重拳打击代孕,严厉查处中介以及医疗机构和人员。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专项行动的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严肃查处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环境,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专项行动的任务

  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对开展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等进行查处,同时对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进行清理和查处,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应用和医疗器械、药品的流通、销售情况进行监管。

  据介绍,近期,省内各市将组织开展对本地打击代孕专项行动的专项督查;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

  大连市一名医生介绍,代孕的医学定义是指一对夫妻如果女方由于天生没有子宫,或者因病将子宫摘除等原因,无法孕育胎儿,或将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授精、形成胚胎,或使用男方精子,用第三方卵子体外受精,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妇女的子宫内,而这位妇女被称为代孕母亲。

  代孕母亲将出生的孩子还给遗传学上的父母,这对不孕夫妇得到带有他们自己遗传特征的孩子,这个过程叫妊娠代理,或完全代孕。

  代孕隐患多

  有关代孕的信息在网络上屡见不鲜,记者调查发现,代孕隐患多,给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财产损失。

  案例一

  代孕后接受不了骨肉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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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大连某大学毕业的张女士,在2013年初通过中介介绍成为代孕妈妈,同年11月份在马来西亚顺利产下男婴,获得30余万元的佣金。

  在异国他乡生活近一年,住的地方离市区比较远,附近有10多个代孕妈妈,虽然吃喝不愁,但怀孕反应强烈,身旁也没有亲人照顾,虽然有高额佣金,在生产后母子分开一年以后还是接受不了骨肉分离的事实。

  案例二

  代孕妈妈流产“借腹生子”损失50万

  结婚10年的大连陈女士一直未能生育,2013年12月,陈女士与中介公司介绍的一名代孕妈妈见面,并跟随丈夫和代孕妈妈前往外国进行试管手术,代孕妈妈在2014年4月怀上了陈女士的孩子。花了53万元后,结果2014年9月份接到对方的通知,代孕妈妈意外流产了,陈女士不得不承担大部分费用,忙碌一年多,寄希望于借腹生子的陈女士只得吞咽苦果。

  (原标题:我省将重拳打击代孕查处中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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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九、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 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此适用解释:"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应当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仅仅指代"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界定,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陈述.所以,关于非法同居,应当是婚姻法中出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与他人同居.未婚与他人同居应当成为未婚同居.
  •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九、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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