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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司”争议 自称并非劝离不劝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3 03:5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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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夫妻双方都这样请人查来查去,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受害的只是婚姻当事人,而得利的是离婚公司。因此,我坚决反对离婚公司插手个人婚姻问题。”“婚姻如果真的走到需要请公司调查这一步
--> “如果夫妻双方都这样请人查来查去,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受害的只是婚姻当事人,而得利的是离婚公司。因此,我坚决反对离婚公司插手个人婚姻问题。”“婚姻如果真的走到需要请公司调查这一步的话,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不如早一点解除婚姻,结束两个人的痛苦。”——   

  “离婚公司”:犹抱琵琶半遮面

  近日,记者在汉口某写字楼电梯口看到,一张小广告上有一幅画:三只手在吹一支笛子。画外音是:当第三者出现,家庭也会像这笛子一样,奏出不和谐的音符来。该广告醒目处称,如果婚姻出现危机,可以拨打该公司电话,该公司将通过调查取证,帮助解决婚姻问题。

  随后,记者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对方称,他们是正规注册公司,主要为婚姻问题提供咨询。记者提出要与其详谈,对方称正在武昌青山调查取证,暂时没有时间,并约定改日再谈。此后,记者多次联系,对方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暂不便接受采访。同时,他告诉记者,武汉有很多这种“为离婚提供咨询和取证的公司。”

  据悉,早在2年前,武汉就出现了首家“离婚公司”,之后,许多商务咨询公司和婚介公司都打出“离婚公司”的招牌。这些离婚公司主营业务是“为确已到了离婚边缘或者已经是死亡婚姻的家庭提供离婚咨询,协助取证,维护权益。”并且配备了律师团、婚姻咨询师和专业调查员,一般对外宣称:“如果一方有外遇,或者出现财产转移的情况,我们就可以帮有需求的市民搜集证据和提供帮助”。

  武汉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公司注册时,经营范围为“婚姻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法律咨询服务”等,因此“很难说违反了有关法规”,但若在经营过程中有涉嫌“违法取证”等行为,就会受到查处。

  新闻调查

  “离婚商机”催生“离婚公司”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武汉有许多咨询公司均有“婚姻调查”或“婚姻咨询”业务,而且大多以此业务作为首推。在他们的宣传材料中,“婚姻调查”一项都位于醒目位置。除此之外,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有打假维权、科技寻人、债务追讨等。

  昨日,记者来到武昌徐东附近某婚姻咨询公司,了解了该公司婚姻调查业务情况。该公司一位姓陈负责人告诉记者,他来公司快3年了,生意一直不错。据陈先生介绍,该公司每年大概要受理100起婚姻调查。

  记者了解到,大多数到该公司咨询婚姻问题的人,一开口就问“调查离婚要花多少钱?”陈先生称,公司会按照不同的委托人,设计不同的“调查方案”,收费也不一样,从200元到60000元不等。“比如说,普通的婚外情调查取证与重婚罪调查取证的收费差距巨大。”记者发现,一项提供影像、照片、跟踪记录等材料的“婚姻忠诚调查”,定价在8000到20000元之间。除此之外,该公司还有婚前调查、DNA鉴定书、婚外情、重婚犯罪调查以及财产情况调查等项目,均有明确标价。

  据相关数据显示,1980年,中国离婚夫妻的数量为34.1万对;而到了2007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209.8万对。“这说明离婚商机很大。”陈先生说,这也是许多“离婚公司”存在的前提。

  并非只劝离不劝和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亲。”陈先生说,他们并不见钱眼开,很讲究良心道德和信誉。对于还有挽回余地的婚姻,他们会尽量劝和。有一次,一位青山居民前来咨询,说她丈夫和自己同事有染,要求调查取证后,与她丈夫离婚。后来,经该公司调查发现,其丈夫根本不是她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勤俭节约,老实本分的男人,根本没有出轨行为。只是这位妇女心理有问题,一直在胡乱猜测而已。这位妇女了解后,十分感动,再没要求离婚了。“其实有好多家庭经过调查以后,婚姻关系开始好转了。”

  对许多铁了心要离婚,而且经过了解后,发现他们的婚姻确实已经死亡,没有存在必要的,公司会按要求进行调查取证。“绝对要实事求是,不能编造证据拆散别人的婚姻。”陈先生一再强调,他们公司是正规注册公司,有多名婚姻分析师和律师指导和参与调查。尽管如此,从事婚姻调查仍然风险重重。“我们同行有好多被打过的,甚至有伤及性命的。”“我们既生存在法律边缘,又有巨大的道德舆论压力。”陈先生告诉记者,明年国家可能会对这一行也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这将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有话大家说

  不能拿隐私来牟利

  王x明(公务员):我觉得离婚与否的权利是属于夫妻两个人共有的,作为离婚公司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判断或者是调查。离不离婚自己还不知道吗,凭什么别人来管夫妻之间的事?而且,如果离婚公司插手的话,难免会触犯个人隐私,离婚公司不就是拿别人的隐私来牟利吗?离婚公司本质就是以侵犯一方的权利,来维护另一方的权益,并从中牟取利益。而且,如果夫妻双方都这样请人查来查去,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受害的只是婚姻当事人,而得利的是离婚公司。因此,我坚决反对离婚公司插手个人婚姻问题。

  赵先生(公司职员):离婚公司如果真的依靠劝别人离婚来赚钱,就有点不太道德了,会不会有的离婚公司为了经济利益而故意拆散别人的婚姻呢?两个人结合在一起很不容易,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离婚公司作为第三方,以非常隐蔽甚至蛮横的方式来干涉婚姻,肯定会伤及夫妻双方感情,让人觉得对方无情无义,从而结下仇恨,婚虽然离了,彼此却成为了仇人。

  离婚公司值得提倡

  艾小姐(媒体从业人员):我觉得离婚公司的出现为很多人提供了方便,无论离婚公司的创办目的是什么,但是它在运营上的确为很多人提供了方便。比如说可以帮忙调解夫妻矛盾,很多夫妻出现矛盾后为了面子,并不希望自己的亲友同事知道这些事,而离婚公司在进行了调解后,可以很好地为委托人保守秘密,避免他们生活中遇到尴尬。

  司x童(网友):现在离婚公司大多业务涉及第三者插足的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夫妇俩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所以更愿意到婚姻咨询公司悄悄处理。如果离婚公司真能起到“提倡和平分手,而且尽量让已无感情的夫妇离婚后,仍然像朋友一样交往,而不是成为仇人”的作用,那么,即使其收费不菲,也是值得提倡的。

  李x维(汉口居民):有人办离婚公司,有人愿意去,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符合市场基本规律,只要他们没有违法,根本干涉不了,也没必要干涉。

  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郑丹丹(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副教授):从离婚手续来说,离婚正在经历一个从难到易的转变。以前离婚还要到单位开证明,手续很麻烦,婚离了,周围的人也都知道了,离婚的人也声名狼藉了。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手续也越来越简单了,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即可,你自己不说,没有多少人知道。 [page]

  但是,当离婚的人多起来的时候,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增强。在离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手续问题、财产问题也越来越多,需要有人来帮助解决,并愿意支付报酬。这时,有人也愿意为其效劳,离婚公司就顺应而生了,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也是人类个体化发展的一个具体表现。

  不过,我认为从法律上讲,离婚公司不能在维护一方利益时,侵犯别人隐私。而从道德上讲,我认为离婚公司没什么不对的,因为婚姻如果真的走到需要请公司调查这一步的话,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不如早一点解除婚姻,结束两个人的痛苦。

  离婚公司应合法经营

  魏x峰(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离婚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不能一棒子打死。不过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值得考量:比如是否经受过培训、是否有资格调查、采用什么样的取证手段等。

  我个人认为,离婚公司取得的一些证据,有时候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效力。比如说偶尔的一次捉奸,并不能让出轨一方少分一些财产。但也有一些可以作为重要法律依据的,比如长期跟踪后,确定当事人与第三者是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的,可以作为另一方的离婚依据。与此同时,离婚公司所取得的证据在道德上对当事人是有很大的压力的。比如当事人当场捉奸曝光之后,他会觉得很羞愧,道德上就会有压力。

  另外,我认为如果不规范离婚公司行为的话,一定程度上会扰乱社会秩序。因为离婚公司在取证的过程中,一般都会采取非法手段,比如偷拍、破门而入等。再者,夫妻双方一方可以找人调查,另外一方也可找人调查,双方这样调查来调查去的,失去了基本的信任,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挑战。

  平常心看待离婚公司

  戴x堂(湖北大学哲学院院长、伦理学教授):婚姻本来就是人类相处的一种“权宜之计”,许多人通过婚姻来约束自己,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人们总是向往自由的,当这种自由突破了婚姻的约束之后,就会发生离婚。随着人们对自由的不断追求,离婚率也自然开始提高。可以说,离婚现象是婚姻不断变化发展的结果,而离婚公司是为了帮助人们理性地应对这种新变化。人们应该用一种平常心来对待离婚公司,就像对待结婚公司的出现一样。因为离婚和结婚都是人与人相处的一种方式,都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表现形式。

  无论是“劝和”还是“劝离”,我觉得都不可取。因为“劝”字本身就是贬义的,既然两个人不适合在一起了,为什么非要劝他们在一起不可呢?如果两个人适合在一起,更不用劝他们分开了。目前离婚公司要做的是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要煽风点火,引导当事人以平常心看待离婚,既能理性离婚,又能达到“离婚不离情”。(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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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看是什么纠纷,如果对使用权没有异议的土地纠纷,对土地确权办证并没有影响,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则需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决后再进行确权颁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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