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曾是同林鸟 缘尽离婚也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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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曾是同林鸟 缘尽离婚也是情
作者:彭秋雨 项建华 发布时间:2009-11-17 09:54:28原、被告于200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在吉安市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生活还算充实。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加上职业习惯的差异,双方都感到婚前相互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牢,难以弥补,夫妻缘份已尽,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诉来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王志立接到应诉文书后,极为大度,向法官表明为对方着想,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由原告提出具体意见,只要原告满意就行。
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坚持自愿离婚。原告提出将房屋让给被告,被告不依说给原告,双方诚心相让,最后原告说,你已经表态了,财产分割由我提出具体意见,只要我满意就行,房屋归你,我不要补偿,这是我的心愿,你不能反悔。被告无言以对,只好作罢。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议。
见到此情此景,承办法官感慨万千,办了数百件离婚案,第一次遇到原、被告言词如此文明,并且相让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