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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离婚 不再稀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2 13:3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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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如今社会,老年人离婚已经不再稀奇,成都成华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当中,有10%是60周岁以上的老人,其中又有接近八成的是再婚。两鬓斑白的老人要求与伴偶离婚,执子之

导读:如今社会,老年人离婚已经不再稀奇,成都成华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当中,有10%60周岁以上的老人,其中又有接近八成的是再婚。

[page]两鬓斑白的老人要求与伴偶离婚,“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现象逐渐疏远?

成华区法院统计的近年离婚案件数据中,当事人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已达总量的10%左右,其中近八成都是再婚,矛盾既有房产分配等财产纠纷,也有感情问题。

事件一:为保财产与妻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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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9岁的林大爷与认识不到半年的未满40岁的江女士登记结婚。林大爷称婚后非常迁就妻子,为了供江女士子女读书,他还将自家的祖房卖掉。但是,江女士早出晚归让他开始猜疑,他认为不履行夫妻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称妻子将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拿了出去。如今双方分居几年,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要求离婚。对于林大爷的说法,江女士则表示自己对林大爷卖房一事毫不知情,家里的经济向来由丈夫掌握,她认为林大爷的职责不合理,不同意离婚。2009年,林大爷与江女士争执不下,终于闹上法庭。

法院调解无果后,认为两位老人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以相互理解及沟通,又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不能和睦相处,因此判决准予两位老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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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疑老伴出轨太婆起诉离婚

  20年前,50多岁的王太婆与张大爷经人介绍结婚,虽然是二婚,但是夫妻的感情一直非常好。直至1990年,由于王太婆摔伤了腿,卧床不起,张大爷便请了个保姆在家照顾她的起居。卧床的王太婆则开始怀疑保姆与张大爷之间有不正常的关系。之后,张大爷换了几个保姆,都未能打消她的疑虑。[page]2003年,王太婆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无张大爷出轨证据且张大爷不同意,法院未支持她的离婚请求。

2010年,王太婆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理由仍是张大爷与保姆有不正常关系。法院认为,两位老人结婚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无证据表明感情破裂,双方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可得到改善,再次驳回了王太婆的离婚请求。

  

  老人离婚案 查清事实难[page]

  近年的老人离婚案中多数是再婚夫妻,这些案件比较复杂,家庭成员可能为了个人利益掩盖甚至捏造事实,案件结果也可能影响到子女的财产以及心理状况。而部分老年人因健康问题又不能正确地陈述自己的意思,导致查清该类案件的事实极为困难。另外,法官还要考虑到老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不管是否允许双方离婚,都要保证老人晚年生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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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最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 因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
  •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处理,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6、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诉个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补充被告身份信息)注: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纸
  • 离婚可以要求夫妻扶养费,而不是赡养费。《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按你以上所述情况来看,现在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不会受理。抚养权问题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无上述情况,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是女方的。扶养费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仍有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责任,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另一方可以终止给付。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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