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疏于照顾子女 要求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导读:
父母离婚后随父亲一起生活,因父亲疏于对女儿的照顾,母亲依法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近日,永川法院依法判决女儿由父亲抚育变更为由母亲抚养。
原告程某与被告吕某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3月经永川区法院判决离婚,其女儿吕小梅(化名)由吕某抚养。程某与吕某离婚后,吕某与姚某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儿。由于吕某的脾气较差,且长期外出打工,对吕小梅照顾教育较少,吕小梅也常在程某处吃住。2009年10月20日,程某起诉至永川区法院,诉称被告吕某疏于对女儿吕小梅的照顾,近年来吕小梅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均是原告支付,且被告的文化程度低于原告,对吕小梅的成长和学习不利,故要求将原、被告的女儿吕小梅判由原告抚育,并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医疗费、学费另外支付。经法院审理查明,吕小梅年满12周岁,庭审过程中,吕小梅表示自愿跟随原告程某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被告脾气又较差,近几年也未支付女儿吕小梅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不能很好地尽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对吕小梅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学习不利。现吕小梅已年满10周岁,自愿随原告生活,因此,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原、被告的女儿由原告程某抚养教育为宜。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合法,但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抚养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原告主张的抚育费用过高部分,法院不予主张。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吕小梅由吕某抚育变更由程某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并由被告吕某从2009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程某抚育费200元,吕小梅以后发生的学杂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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