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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妻子频登征婚广告 丈夫一怒告上法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2 03:3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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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妻子还未离婚就频繁发布征婚广告,丈夫高某将其告上法庭申请离婚。11月23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对这样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准予双方离婚。据了解

  因妻子还未离婚就频繁发布征婚广告,丈夫高某将其告上法庭申请离婚。11月23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对这样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准予双方离婚。

  据了解,高某与连某于2003年底通过网络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因连某不信任丈夫,经常争吵。女儿出生后,双方开始分居。这期间,连某开始在报纸上数次发布征婚启事,外出频繁,根本无暇照顾女儿。为此高某以连某发布征婚广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连某离婚,女儿由连某抚养。连某认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自己生了女孩,要求离婚后由高某抚养孩子,自己每月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与连某因家务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但对于子女问题,双方均不同意抚养,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应由一方直接抚养。基于连某在报纸上发布征婚启事的事实,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婚生女由高某直接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高某与连某离婚,婚生女由高某直接抚养,连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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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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