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要再有下一个“小莹莹”
导读:
晶报近日报道一则母亲涉嫌家庭暴力,致3岁女孩小莹莹带着累累伤痕离开人世的新闻。本该充满温馨和爱的家庭,为什么一再上演亲人相残的悲剧?针对弱小者的家庭暴力让我们愤慨,而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值得社会深思——
别让生活重担扭曲心灵
儿童被生母虐待致死的报道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常言道:虎毒不食子。爱护孩子不仅是人类的天性,甚至是兽类的天性,可是这些母亲为什么竟然虐待亲生子女呢?要减少和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了解当事人的生存状况和心理状态。
几起类似的事件大都发生在进城务工的外来流动人口家庭,父母文化水平和收入水平均较低,生存处境普遍比较艰难。子女的入学问题经常让他们焦头烂额,学费是家庭的一大负担。起早贪黑,在一天的辛劳之后回到家里,微薄的收入和高昂的生活费用让他们忧心忡忡,这时,在个别父母眼里,嗷嗷待哺的子女就不再可爱,而成了真正的“讨债鬼”。
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但此类事件发生在进城务工的外来流动人口家庭,值得深思。生存的艰难导致的心理焦虑让他们缺少幸福感,进而扭曲了他们的心灵。
进城务工的外来流动人口的生存状况须引起社会的重视,要改善民生,他们也应该是其中的一分子,要让他们真正把城市当作自己的家,感受到政府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的温暖,他们也需要社会的爱去滋养。(王远华)
司法要主动介入“家务事”
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藏性,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许多受害方对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促成家庭暴力的升级,最终酿成不应有的悲剧。
目前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多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且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亟待出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和规章,可适当借鉴在英美国家已成功的民事保护令等制度,以期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为受害者提供充分、快速、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当然,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思想成因,消除家庭暴力无疑也是一个繁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依靠立法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它需要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社区要及时做好调解劝阻工作,司法部门要主动介入“家务事”,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舆论导向上要重视呼唤人间亲情和道义的回归,只有政府、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让家庭远离暴力。(崔冰)
消除家庭“孤岛”
一些家庭中的成员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对家庭存在的暴力事件总认为是个人的私事,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暴者都把法律撇在一边。而家庭暴力事件一旦发生就会出现频率大、次数多、取证难、当事人不愿张扬等诸多不利于法律介入的因素。个别家庭形成了独立于法律和正常的人际交往的“孤岛”,无论是本地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有这样的“孤岛”存在。
为此,婚前教育建议增加法律知识的教育,让每个即将踏入婚姻殿堂的人都懂得一些涉及人身安全与家庭成员相处都必须遵循的法律规章,尤其是针对妇女、儿童与老人的法律规章更是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妇联和社区也要通过广泛开展社区成员之间交流性的活动了解家庭的现状,消除家庭“孤岛”的存在,融化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坚冰,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苗头。公共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其公益性和一定的社会保障作用,对异常的人身伤害情况要建立健全向社区、政府的报告制度。
只有法律、政府和社会的触角向家庭延伸,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暴力式的家庭“孤岛”才能逐渐消失。(吴志峰)
完善儿童保护网络
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施暴者往往是孩子的父母,他们是孩子生活上的依靠和精神上的寄托,未成年的孩子作为受害人很难主动去寻找家庭以外的人对自己实施保护,因此许多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被发现,社会干预便无从做起。
因此,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必须借助外力,而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儿童保护网络。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调查。居委会等基层组织通过定期主动走访家庭等方式,及时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完善举报。规定教师、医生、邻居等直接接触儿童的人员,发现儿童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负有举报义务。三是完善机构。目前,我国许多地方以妇联组织为主建立了家庭暴力干预、救助机构,但主要是面向妇女,为儿童提供的服务微乎其微。当前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接受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咨询、投诉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对未成年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廖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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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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