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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无效婚姻还是离婚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1 21:4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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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张某与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2年1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答辩称,张某在与其结婚前,曾于1993年3月与胡某登记结婚,后由于张某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与其办

案例
张某与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2年1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答辩称,张某在与其结婚前,曾于1993年3月与胡某登记结婚,后由于张某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6月,胡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结婚并同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后胡某撤诉并以离婚纠纷重新起诉,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析
本案应按离婚纠纷处理,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作出实体判决。其理由是,张某与胡某登记结婚之后,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胡某放弃了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权利,并通过诉讼途径与张某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前婚姻已经解除,重婚的事实已经消灭,那么后婚姻,即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随着前婚姻的解除就自动产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要处理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
1、婚姻法当中对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如果无效情形消失后,能否转化为有效婚姻?
这一点可以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找到肯定的答案。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起诉与王某离婚时,其与胡某成立的婚姻关系早已解除,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从现实的状况来看,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处于合法的状态,已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而,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已从原来的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2、对自始无效如何理解,是当然无效,还是宣告无效?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又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中对婚姻法中规定的“自始无效”采用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对此应理解为对存在无效情形的婚姻,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后,该婚姻才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无效情形存在期间并未有人因此提出宣告无效。因而,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当事人已经成立的婚姻。
综上所述,本案应以离婚处理。(中国法律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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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通常情况下这一部分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双方协商后一方自愿放弃外,应该由双方按照平等原则,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这些公共财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
  •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下述条款: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307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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