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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1 13:43:44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1990年5月28日(1990)民他字第2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年4月2日(1990)湘法民字第1号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

(1990年5月28日 (1990)民他字第2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4月2日(1990)湘法民字第1号关于邓瑞莲诉何汉思离

婚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受理此案后的

一年时间里,被告仍居住本地,后回湖南省宁乡县办厂居住仅四个多月时间,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试行)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本案审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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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受理。现被告人下落不明,可按下落不

明的有关规定处理。富蕴县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如需宁乡县法院协助时,应积极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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