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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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2-21
13: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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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1963年12月9日(63)法研字第175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对你院(63)法民字第143号关于在离婚案件中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离婚案件中对财产
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9日(63)法研字第17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对你院(63)法民字第143号关于在离婚案件中对拒不执行财产的当事
人如何采取强制执行的请示答复如下:
我院认为,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
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协助对其进行
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
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派人亲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的将原物交
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生活的条件下,可
以考虑折价低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由工资或工分中扣除。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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