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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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2-21
1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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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876年3月1日经港督批准公布施行。主要内容有:(1)婚姻注册官及礼拜堂执照及其公告。(2)预定结婚者须呈交申报书及申报书的存档,陈列于结婚申报册备案,申报后三个月不结
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876年3月1日经港督批准公布施行。主要内容有:
(1) 婚姻注册官及礼拜堂执照及其公告。
(2) 预定结婚者须呈交申报书及申报书的存档,陈列于结婚申报册备案,申报后三个月不结婚则作废及特别许可的发放等。
(3) 发放证书或许可证前所需誓言,一方不足16岁的证书不予签发,父母同意书之出示,禁发证书的权利及注册官对该权利的查究。
(4) 在婚姻注册官前举行婚礼或领有特别许可证者可在其他地方举行婚礼,
结婚证书的认证,更正,无效婚姻,未经适当人士同意与未成年人结婚等。
(5) 罚则,包括对主行神职人员违例、欠交证书、移去记录、未经授权而主持婚礼者等的罚则。
(6) 罚款,表格的采用,服务费用及其减免,违例事项及其处置。
(7) 已按旧式结婚的人士可根据本例注册结婚,临终婚礼与举行此种婚礼的规定。
(8) 附表,各种表格及收费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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